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试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以及《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银石发〔2007〕284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评议对象为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分支机构及其有关内设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以下统称河北省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评议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安排部署,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务公开评议的内容:
(一)政务公开的事项或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主动公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试行)》(银石办发〔2008〕48号)第三条列出的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或信息是否公开,公开内容是否充分体现河北省各分支机构的职能特点,是否满足公众合法需求。
依申请公开:除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河北省各分支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地向申请人公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申请人合法要求。
(二)政务公开的时间是否与公开事项的内容相适应。
主动公开事项:经常性工作是否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是否在每阶段工作完成后对本阶段工作进行公开;临时性工作是否随时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更新。
依申请公开事项: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人公开;不能公开的事项是否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能公开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申请人可以获得救济的途径和期限;公开内容有误或不准确的,是否应申请人要求及时更正并说明理由。
(三)政务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安全高效,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十五、十九、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试行)》第五条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银石办发〔2008〕48号)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四)政务公开形式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十八、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试行)》第九条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是否便捷。
(五)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各项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合理、落实到位。
(六)政务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是否得到公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政务公开公众监督评议途径是否畅通,是否公开公众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第五条 政务公开评议可采用公众评议、代表评议和监督员评议等形式。评议方法可采用问卷、座谈、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公众意愿,设计问卷调查表,向公众或服务对象发放,或在互联网及其他媒体上发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适时邀请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三)监督员评议:从社会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第六条 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开展政务公开评议工作。
第七条 在日常政务公开工作中,可根据情况组织开展不定期评议和专项评议。
第八条 对政务公开评议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公众、代表、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河北省各分支机构有关内设机构应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有关内设机构要向公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九条 政务公开评议的结果应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向有关内设机构反馈。
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石家庄辖区县(市)支行应及时将政务公开评议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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