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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596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于2002年2月1日起执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未纳入当时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但规定中标注“规定发布实施之后,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根据《立法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规章。

    2007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规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监督实施、解释、修改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下一步,河北省银监局将组织部分银行业机构召开座谈会,了解银行业机构在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银行业机构积极配合,做好用人单位存款查询及扣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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