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于2002年2月1日起执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未纳入当时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但规定中标注“规定发布实施之后,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根据《立法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规章。 2007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规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监督实施、解释、修改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下一步,河北省银监局将组织部分银行业机构召开座谈会,了解银行业机构在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银行业机构积极配合,做好用人单位存款查询及扣划工作。 |